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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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7日 16时01分 367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机动车” “停车场”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 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 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 (管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