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
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