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121号出台后,关于此文的解读五花八门,有税务部门,有专家学者,有财务工作者,还有对会计和税收一知半解的各持已见,把执行规定的和履行义务的搞得头昏眼花。本人看了实在感到不爽,大部分解译都把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搞反了,为此特发此文详细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 12月 21日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自 2010年 12月 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 ,包括 为取 得土地使用权 支 付 的价 款 、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 一、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 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外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支 付 的价 款 ,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 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其价 值不包括 在账簿中固定资产-房屋的价 值中,因此,其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并不包含土地价 款 的。2010年 12月 21日前,税务机关也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执行的。2010年 12月 21日后,按财税[2010]121号 规 定 , 房 产 原 值 的 会 计 和 房 产 税 处 理 就 不 一 致 。 会 计 上 仍然 按 照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的 规 定 , 在 帐 薄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中记 载 的 房 屋 原 价 不 包 含 地 价 及 其 他 费 用 ; 税 收 上 在 申 报 缴 纳房 产 税 时 , 却 要 按 照 财 税 [2010]121号 规 定 , 房 产 税 的 计 税依 据 要 包 括 地 价 及 其 他 费 用 。 二 、 这一 规 定 废止了与此不 一 致 有关规 定 财 税 [2010]121号 规 定 ,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 21日)起执行, 此前规 定 与本通知不 一 致 的 , 按 本通知执行, 这就 废止了与此不 一 致 的 有关规 定 。 如, 财 政部、税 务总局《 关于房 产 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 暂行规 定 》(财税 地 字[1986]8号 )曾规 定 , “房 产 原 值 ”是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