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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级开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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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一级开发一般工作程序(参见附图1) 本程序根据《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及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流程示意图(试行)》并经咨询相关部门后制定,适用于通过招标委托开发企业进行一级开发这一方式(目前尚未开始实施,据有关人士介绍将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用)。其中程序三、程序四、程序五、程序六、程序七具体根据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意见办理,程序三至九顺序可调整。 程序一:确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国土局、发改委、规委、建委、交通委、环保局、园林局、文物局、绿总指、市规划院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征得区县和乡镇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国土局提出土地一级开发申请(危改项目向市危改办提出申请,绿化隔离带项目向市绿隔总指挥部提出申请); 2、市国土局在进行一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进行预审; 3、市国土局委托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编制一级开发实施方案; 4、市国土局(或市危改办、市绿隔总指挥部)将项目提交市土地储备开发联席会议讨论(平均两个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对一级开发 2 实施方案提出原则意见。 程序二:确定一级开发单位 政府主管部门: 市国土局、市建委等部门 主要工作内容: 1、市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直接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或者通过招标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对于开发企业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建委从资质、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单期投资的35%)等方面提出建设意见,市国土局据此确定招标条件; 2、下达土地一级开发批复; 3、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合同。 程序三:办理建设意见(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对于部分重点项目,需根据联席会议要求到市建委办理建设意见。 程序四:办理交通评价文件审批(根据联席会要求办理) 下列项目需要办理交通影响评价: (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 3 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3)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4)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5)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6)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政府主管部门: 市规委基础设施处、市交通委员会 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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