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产 合 作 开 发 从 其 开 始 建 设 到 销 售 完 毕 这 段 时 间 内 , 存 在 大 量 的 可 预 测 和不 可 预 测 的 风 险 , 甚 至 会 卷 入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之 累 ; 同 时 由 于 立 法 上 的 不 成 熟 , 制度 上 的 缺 陷 , 合 同 内 容 的 不 严 谨 , 合 作 双 方 之 间 极 易 产 生 纠 纷 。 作 为 房 地 产 项 目的 合 作 方 , 必 须 要 对 其 运 作 模 式 和 过 程 中 的 潜 在 风 险 有 清 醒 认 识 , 方 可 保 障 自 己的 投 资 权 益 。 ( 一 ) 合 同 效 力 风 险 ( 1) 缺 乏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法 律 对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主 体 有 着 严 格 限 制 条 件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应 具 备 两个 条 件 : 首 先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企 业 应 是 房 地 产 企 业 , 即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依法取得房 地 产 开 发 的 营业 执照, 从 而获得能够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身份和 条 件 。 ”根据《城市房 地 产 管理法 》的 规定,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营的 企 业 , 应 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登 记 领 取营业 执照, 并 在 规定的 时 间 内 到 当地 建 设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 案 登 记 , 方 可 从 事 经营活 动 。 其 次 ,房 地 产 企 业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资 质 条 件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管理规定》规定,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应 当按 照规定申 请 核定企 业 资 质 等 级 , 未 取得房 地 产 开 发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企 业 , 不 得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营业 务 。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按 照企 业条 件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 四 级 共 四 个 资 质 等 级 。 各 个 资 质 等 级 的 企 业 应 当在规定的 业 务 范 围 内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经营业 务 , 不 得越 级 承 担 任 务 。 根据《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涉 及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