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地区项目部纳税地点问题 跨地区经营房地产企业,不办理营业执照,以项目部模式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的项目部不属于独立纳税人,不在项目所在地分税,应汇总由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经营的所得税管理 1
属于跨省经营的,2013年度汇算根据(国宾税务总局2013年57号公告)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一省跨市经营地方自定 辽宁地税:跨市,分配所得税
沈阳地税:跨县区,就地缴纳所得税
辽宁国税:省内不分配
跨地区项目部外管证超期,不改变所得管理方式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 21号规定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关于挂靠、借用房地产资质开发经营的税收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 57号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