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项目流转的意义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土地使用状况 目前各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主要有三种:大部分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有的国家实行混合所有制,我国实行的则是公有制
建国初期我国经过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后,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由私有转化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由该集体使用经营,并只能用于农业目的
国有土地基本上通过国家计划无偿分配给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使用,这是因为我国当时受从前苏联传入的计划经济理论影响,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国营单位同样是在履行国家机关的职能,因此它们使用国家的土地不应当交纳使用费
[1]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用于建筑和经营基本上被禁止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难以转移,相应的,房屋产权的流转也受到很大限制
农村房屋允许买卖,但一般仅限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这一规定延续至今)
在城市里,我国对私房进行了以国家经租为主要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的结果是城市房屋中只保留下少部分私房
私房允许出租和买卖,但由于国家对该等私房的买卖和租赁实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事实上私房流通的情形很少出现
从形式上来看,建国初期国营单位对国有土地的使用,农民对集体宅基地的使用,城市私房所有人对国有土地的使用,似乎符合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特征
但在这种土地利用形式下与使用过程中,使用人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而是作为所有者的一分子,来对“宪法上属于他,在民法上并不属于他”的物进行使用,因而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而是一种凝固了的土地使用形态
[3]在这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下,土地不作为商品而退出市场,导致土地这一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不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二)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项目流转制度的建立与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土地资源开始了资产化的进程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土地资源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