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手册 1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号);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 号); (1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 号); (1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 (1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 (18)《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 号); (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施工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2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3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3 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5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6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