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的一般性要求 1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
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原发证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2 、申请人为境内社会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 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 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提 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3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同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经办人委托书》和经办 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4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应在国内具有统 一刊号并公开发行的《泰安日报》、《泰山晚报》《泰山晚报—今日东平》、《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等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5 、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将所收材料区别原件 或复印件后,打印《收件回执》给申请人,申请人在《收件回执》存 根上签字认可; 所办理的登记业务审核完成后,由申请人或受托人携身份证原件 及《收件回执》到收费、领证窗口办理,《收件回执》一并存档; 《收件回执》丢失的;应由申请人、受托人出具《收件回执》已 丢失的书面声明,并将该声明一并存档
6 、所有表格均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 笔,表格填写不得涂改;也可以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