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以及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多层次、多途径的医疗保障体系,使城镇所有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 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医疗保险费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由各统筹地区确定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区的郊区乡镇企业暂不参加。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县(市)适度调整,分别管理的办法;县(市)为统筹单位,广陵区、郊区参加市区统筹,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今后待条件成熟,再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驻扬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及外地机构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列支渠道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人的2%缴纳保险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人的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当地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