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承 包 商 在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 检 维 修 项 目 、 技 改 项 目 施 工 中 的安 全 管 理 , 防 范 施 工 中 安 全 事 故 的 发 生 ,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股 份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承 包 商 为 承 揽 公 司 工 程 项 目 、 检 维 修 项 目 、 技 改 项 目 的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商 其 它 业 务 方 面 的 管 理 , 按 照 相 应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第 二 章 承 包 商 基 本 条 件 第 三 条 承 包 商 应 具 备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 具 备 所 承 担 工 程 项 目 相 应 业 务 范 围和 等 级 资 质 条 件
第 四 条 承 包 商 应 当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注 册 资 本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技 术 装 备 和安 全 生 产 等 条 件 ,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质 证 书 ,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承 揽 工 程
第 五 条 承 包 商 应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我 公 司 有 关 安 全 生 产的 制 度 和 规 定
第 六 条 承 包 商 应 具 有 两 年 以 上 良 好 的 安 全 业 绩
安 全 管 理 资 料 中 应 有 两 年( 含 ) 以 上 的 原 始 记 录 以 及 事 故 隐患治理 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 全 事 故 、 事 故 发 生率、 “三 违”事 故 发 生 率等 安 全 业 绩 较差的 , 不予引进
第 七条 承 包 商 的 项 目 负责人 应 当 取 得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