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凡年满 16 周岁、户籍关系在农场,在农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农业单位从事工作、生产和经营者,与农场保持劳动关系且履行了职工义务的,为农场职工。 第二条 农场职工的构成:农场机关、企事业(含民营企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农业工人;根据上级政策迁入农场的三峡移民;农场企业分流转岗从事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 从外地迁入农场,户籍关系在居委会或挂靠在农场下属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农场职工管理。 第二章 劳动用工 第四条 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须上报总场劳资科审核备案。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签订 1-3 年。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商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六条 总场及各用人单位应实行各种措施,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劳动者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章 职工义务与职工就业 第八条 农场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职工义务,包括上缴国家规定的税费、防汛抢险和受益性负担等费用,完成单位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农场职工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农场鼓舞支持个人、企业单位、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业办厂或拓展经营。 支持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提倡职工外出务工、经商、办企业,自谋职业。 第十条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农场所需各类人才,一律面对社会公开招聘,劳动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原用工合同未续签的视为解除。 自然增长的新增人员及婚嫁进场的配偶,可作为职工管理,属企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办理合同制职工的登记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自动离岗,包括退休,其劳动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