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讲义 4第三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 月 24 日国务院第 393 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设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
伴随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固定资产投资水平不停增长,工程建设规模扩大到工业、民用、交通和都市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
全国既有建筑企业近 7 万家,从业人员约 3900 万人,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建筑施工范围遍及各个行业、地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规定很高
建筑工程多属地下、地面、高空作业,面临着固有和不可预见的危险原因和灾害威胁,故而建筑施工事故多发,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建筑工程安全存在的重要问题,一是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责任不明确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不详细,缺乏法律规范
二是安全投入严重局限性
某些建筑、施工单位挤扣、减少安全资金,减少成本,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工具、用品不齐全,陈旧落后,安全性能低,不能及时维修、保养、更新
三是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明确、不健全、不贯彻,管理混乱
四是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不完善
某些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应急预案,有应急组织和器材
要变化建筑工程安全的被动局面,有必要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主体各方严格的、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作为业主和甲方,建设单位有权选择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