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3-56) 2 月,A 地块使用权人甲企业与 B 地块使用权人乙企业约定,由乙企业在 B地块上修路
同年 4 月,甲企业将 A 地块过户给丙企业,6 月,乙企业将 B 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企业
下列哪些表述是对的的
2 月,甲企业对乙企业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 B
4 月,丙企业对乙企业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 C
6 月,甲企业对丁企业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 D
6 月,丙企业对丁企业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 【对的答案】 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
选项 A 对的
2 月,甲、乙企业通过约定,甲企业可以在乙企业的 B 地块上修路,甲企业获得地役权
选项 B 对的
《物权法》第 164 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66 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波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步享有地役权
据此可知,4 月,甲企业将 A 地块过户给丙企业,地役权作为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转让后丙企业对乙企业的 B 地块享有地役权
选项 C 错误
4 月,甲企业已经将其 A 地块转让给丙企业,因此,自 4 月后来甲企业不再对 B 地块(无论该地块属于谁所有)享有地役权
选项 D 错误
《物权法》第 158 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协议生效时设置
当事人规定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地役权并未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丁,故丙企业不得对善意的丁企业享有地役权
【提醒】部分老师认为此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有问题,认为对《物权法》第158 条的规定,应这样理解:虽未登记,但地役权自身仍然是存在的,并不因供役地主体发生变化而直接消灭,只是丙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