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实行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如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措施》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措施》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地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合用本实行细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五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称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立案;(三)具有对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有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对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七条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估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第八条 申请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当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以及本科以上学历,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