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与回购——“城中村”建设的两种新模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加快城中村建设,但它在不同区域、不同城市里建设模式也不尽相同,浙江的一些沿海城市在最近几年中推出的代建与回购模式是值得借鉴的。在这两种模式中,政府成功地引入了开发商(或代建商)的参与和建设,在自身条件有限的前提下,确保了城中村建设在投资、质量、工期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成绩。代建与回购模式的两个前提根据我国国情,城中村建设运作中的资金来源目前还是政府投资这是与老城建设中商品房开发由企业投资运作的一个最大区别。因此,无论是代建中由招标方式确定的代建商抑或回购中由拍卖方式产生的开发商,他们均需要在政府交付净地的前提下并按约定的标准建设开发,所以政府必须先解决好这二个前提,才能接下去让开发商(代建商)完成以后的“一揽子工程”。制定城中村建设标准和取费标准。建设标准由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制定,应严格参照国家强制性条文,并结合城市实际,对规划技术中的住宅容积率、绿化率、日照间距、标准层与车库层的层高、小区智能化系数及配套公益设施标准等作进一步明确。现浙江一些城市的城改办制定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规划技术要求》、《城中村改造环境设施配置标准》及《城中村改造建筑、设计技术要求》等条文已渐趋完善。取费标准由政府综合协调各收费单位,现阶段我国房屋开发建设中收费部门众多,手续繁杂,标准不一,因此,政府在对各管理部门的协调会上应强调城中村建设中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对城中村建设中的土地勘测费、白蚁防治费、人防费、墙改费、审图费、放样费、测桩费、管道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取费作统一的优惠标准,在其它手续费用上也要明确该免的免,该减的减。标准统一了,才能在以后的招标或拍卖程序中保证其公平性,也避免了各种后续纠纷。另外,这一标准要体现一定的稳定性和时效性:稳定的时间根据城市实情有长有短,一般为 5-10 年,同时当生产力向前发展了,这一标准也应重新编制或修订。按时完成征地与拆迁工作。由于城中村建设多基于原村庄或农田上,房屋拆迁与农作物损失是不可避免的,有时规划中还有部分是河面上回填建房,这可能会涉及到水产养殖物的迁移,这些问题如果不处理好,就会影响开、竣工日期,既容易引起开发商(代建商)与政府的矛盾,也会延迟广大村民的回迁安置,直接增大政府开支,甚至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此,在代建与回购工程公示前,政府应做好这些前期工作。代建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