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 年版)为加强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使用和管理,规范脊柱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应当和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 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和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的诊疗科目,有和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下列要求:1•临床科室
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三级医院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二级医院外科设有骨科或神经外科专科病房
每年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 200 例,完成脊柱疾病手术不少于 100 例
2•手术室条件要求
(1)包括术前准备室、手术室、术后观察室;有不少于 1间手术室达到 I 级洁净手术室标准[手术区 400 级层流、周边区1000 级)配备符合放射防护条件的 C 臂 X 线机
(2)有满足开展脊柱内镜诊疗工作需要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设有麻醉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胸外科等专业科室或专业医师,有满足脊柱内镜麻醉必须的设备、设施,具备脊柱内镜麻醉技术临床使用能力以及并发症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不少于 2 名经过脊柱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使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附件 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 10 年,近 5 年累计完成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 500 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 50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