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4〕1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4〕49 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24〕39 号)的要求,在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特定区域推行区域评估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是指我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或集聚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等功能片区内对有关评估事项实施联合评估,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形成专业成果报告,报有审批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程序公布,进入该区域的项目业主共享专项评估成果。 第三条 区域评估具体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区域性专项评估报告。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可根据区域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选择部分或所有评估事项,并报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作为本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事项。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区域评估涉及到的评估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清理确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前置性评估事项范围,并由财政部门做好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特定区域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编制试点区域的评估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推动区域性联合评估工作,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和政策障碍,制定有关细则方案,对特定区域形成的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 区域评估中各专项评估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区域评估的专业技术标准、中介机构执业资质要求等;负责对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论证、批准;负责落实区域评估报告成果的应用和执行。 特定区域管理机构要协调配合开展评估工作,指导区域内企项目业主使用区域评估报告成果,帮助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区域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清单,明确区域性评估专项清单和范围。 (二)明确评估技术标准,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评估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确定评估机构,由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公开选定评估机构。 (四)报告成果,中介评估机构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