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南京市电梯平安条例〔2024 年 10 月 28 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 2024 年 11 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市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和改革、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财政、公安、平安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平安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平安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平安管理,建立并执行平安管理制度,保障电梯平安运行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 鼓舞采纳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平安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舞电梯使用单位参加电梯平安责任保险
第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平安法律、法规和电梯平安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应当开展和参加有关电梯平安的宣传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