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法律法律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生儿访视等儿童保健技术法律法律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24-05-02 16:03:46卫办妇社发…2024
4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儿童保健工作法律法律规范(试行)》(卫妇社发〔 2024〕235 号),进一步法律法律规范儿童保健服务,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检查、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和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 4 个方面的儿童保健技术法律法律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法律规范
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技术法律法律规范
儿童喂养与营养指导技术法律法律规范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法律法律规范
doc第 1 页共 55 页 附件 1 新生儿访视技术法律法律规范一、目的定期对新生儿进行健康检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并早期发现异常和疾病,及时处理和转诊
降低新生儿患病率和死亡率,促进新生儿健康成长
二、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新生儿
三、内容与方法(一)访视次数1.正常足月新生儿访视次数不少于 2 次
(1)首次访视:在出院后 7 日之内进行
如发现问题应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诊
(2)满月访视:在出生后 28~30 日进行
新生儿满 28 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第 2 页共 55 页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
2.高危新生儿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首次访视应在得到高危新生儿出院(或家庭分娩)报告后 3 日内进行
符合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为高危新生儿
(1)早产儿(胎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