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县直党政部门领导沟通制度 拟稿人: 县直党政部门领导沟通制度 县直党政部门领导沟通制度 县直党政部门领导沟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县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沟通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养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沟通工作规定》和《天水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沟通工作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沟通,是指县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沟通对象 第四条沟通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沟通的; (二)需要通过沟通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沟通的。 第五条在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成员满 5 年的,应当沟通。在同一职位担任副职领导成员满 5 年的,应当沟通。 第六条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成员累计满 8 年的,应当沟通。 第七条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 3 年的,应当沟通。 第八条从事人、财、物管理的单位正、副职领导成员,按工作需要适时沟通。 第九条新提拔担任领导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沟通。 第十条岗位经历单一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地沟通。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沟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沟通或者暂缓沟通: 1、因健康原因不宜沟通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其他原因不适合沟通的。 第三章沟通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干部沟通根据全县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结合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干部沟通可以在县直党政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或党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五条干部沟通,要充分发挥干部的个人专长,有效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部门工作职能、个人所学专业及 工作经历相近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沟通工作应突出重点,有计划地分期分批进行,原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则上每年沟通的干部不少于应沟通干部总数的 30%,领导班子一次性沟通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