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汇总 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的汇总 黄某于 20xx 年 11 月进入某服装公司工作,从事生产管理工作,月工资 5000 元,双方签订了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
20xx 年 11 月,合同到期后,服装公司与黄某的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0xx 年 2 月,黄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10000 元及加付经济补偿金一倍的赔偿金 10000 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恳求,但驳回了其加付赔偿金的恳求
黄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加付赔偿金的恳求是否应当支持
【律师分析】 第 2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本案加付赔偿金的恳求不应支持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局部;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据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该条正确理解是: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第 3 页 共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补偿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同时也可以主见加付赔偿金
但加付赔偿金假设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需有一个前提,即劳动者必需就用人单位拖欠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