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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
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27 关于印发
合肥市住宅小区 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
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本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
关于标准物业效劳收费的通知
〔皖政〔2024〕92 号〕以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安徽省城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皖价房〔2024〕154 号〕等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 六年九月六日 合肥市住宅小区 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和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行为,收费标准和物业效劳工程,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水平相适应的原那么,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效劳市场健康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标准物业效劳收费的通知
〔皖政〔2024〕92 号〕、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
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安徽省城市物业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
〔皖价房〔2024〕154 号〕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那么所指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效劳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物业的综合效劳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
第五条 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效劳费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