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火炬化工厂与此外一国有企业火星化工原料厂决定共同作为发起人建立股份有限企业
股份有限企业章程规定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火炬化工厂以厂房、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作价 100 万元;火星化工原料厂以原料及厂房出资,经评估作价 100 万元;此外,火炬化工厂还以本厂的商标及专利技术出资,经评估作价 1500 万元,该专利技术并非高新技术
企业将以募集方式设置,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 30%;国内其他法人认购股份40%;向企业内部职工发行股份 30%
试分析:1.发起人的出资与否符合法律规定
2.股份的公开募集与否符合《企业法》的规定
1、 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出资资本的 70%, 而火炬厂的无形资产作价已超过了注册资本的 70%, 不符合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知识资产,是一种使用权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时必须是该知识产权的合法价,并应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转让手续2、《企业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置企业的 ,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企业股份总数的 35%
这是为了防止在企业设置过程中不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来开办企业,出现诈骗行为
两个发起人的出资所占企业股份总数的比例未达到这一规定,因此不符合《企业法》规定
张某,是一位个体户
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 A 服装贸易企业,并由该企业买下了张某所有的产业
不过,企业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企业承认欠他的钱)
张某几乎拥有了企业所有股份(90%)
由于经营不善,该企业最终解散
张某声称自己是企业的债权人,有权规定企业偿还他借给企业的钱
不过,企业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企业成立后的业务与企业成立前完全同样,并且张某拥有企业几乎所有的股份,因此,实质上 A 企业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企业
因此,张某与企业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