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19 讲讲义《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大纲规定: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二、掌握《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三、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原则的规定四、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五、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六、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七、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失职犯罪行为及定罪惩罚的规定八、熟悉《刑法》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的规定九、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十、熟悉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本章大纲变化状况: 增长《刑法》司法解释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罪原则的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失职犯罪行为及定罪惩罚的规定,对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事项行政许可证书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等内容的规定
本讲要点: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2、刑事责任及《刑法》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内容讲解: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如下简称《刑法》),自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至今已经历了六次更改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