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管理:概念:注册建造师: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按规定注册获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获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造师担任)注册申请: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同意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同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核发证书后 30 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立案。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1 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与二级建造师考试,4 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获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1.初始注册: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获得资格证书;②受聘于一种有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规定;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提出申请。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规定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任单位签订的聘任劳动协议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献;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证明材料。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 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3 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3.原注册证书; 3.申请人与聘任单位签订的聘任劳动协议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献; 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任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与新聘任单位签订的聘任协议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献; 4.工作凋动证明(与原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协议或聘任协议到期的证明文献、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 注意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长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