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措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管理,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职业水平,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秩序,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措施〉的告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合用于海南省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注册和管理
凡经本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按照本措施的规定注册,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下,在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合用本措施
第三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本省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认证制度
获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应具有如下职业技术能力:(一)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和其他有关知识;(三)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条 省建设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海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省建设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共同组织实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考试教材、命题工作,统一规划、组织或授权有关机构组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的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实行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与的原则
第八条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审定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组织实行考试等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房地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