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报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
第三条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管委会全体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会议、决策第六条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不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分析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第七条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
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四是严重突发事件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任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是社会管理事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四是需要相互沟通协调的事项;五是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受主任委托,负责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任务和问题
第十条各种分析会,由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