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 1刑 事 判 决 书【】刑初字第 37 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 XX,男,XX 省 XX 县人,26 岁,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刘 XX 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简介于 4 月到 XX 市 XX 企业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企业宿舍平房 3 排 13 号。刘 XX 在 XX 企业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企业经理许 XX 等领导旳批评教育。8 月,刘 XX 因打骂一起工作旳勤杂工牟 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9 月又因偷拿企业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 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13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16 日被逮捕,现押 XX 市看守所。辩护人王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 X 检诉字()4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 XX 犯故意杀人罪,于 6 月 X 日向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 3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张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 XX 及其辩护人王 XX,证人 XXX,鉴定人 XXX 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止。人民检察院指控,2 月,企业发放奖金,刘 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企业领导尤其是对企业经理许 XX 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 年 5 月 10 日,刘 XX 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企业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转到企业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X 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骗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12 时许,刘 XX 混进企业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 时 30 分,刘 XX 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 XX 说他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汇报,请侯 XX 回避后,刘 XX 进入经理办公室(333 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旳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旳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旳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旳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 XX 旳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 XXX 旳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 XX 在侦查阶段旳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重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