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印发《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和《江苏省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的告知发文单位: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经贸委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 号:苏建城()339 号公布日期:2006-7-25执行日期:2006-7-25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经贸委(经委)、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加紧建设节省型社会的意见》(苏发 []10 号)精神,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都市创立工作的指导,增强全民水资源节省与保护意识,增进节省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和《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和《江苏省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用于指导全省节水型都市创立和规范节水型都市考核管理工作。现将措施和原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境保护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 为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都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增进节省型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31 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有关加紧建设节省型社会的意见》(苏发 []10 号)规定,结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申报与考核措施》。 一、合用范围 本措施合用于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的申报、调研、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江苏省节水型都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都市、县城(如下称都市)均可申报江苏省节水型都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都市的,须按照《江苏省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江苏省节水型都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二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境保护厅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 4 月 30 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各地按照《江苏省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进行自查,自评总分值达 88 分以上的都市,形成自查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境保护厅。 申报国家节水型都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都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都市申报和考核措施》和《节水型都市考核原则》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都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都市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