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股份有限企业***中心支企业销售序列人员招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加强销售队伍建设,是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选择,规范销售人员管理,有效激活我企业销售队伍,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销售人员招录原则以保费规模确定各单位销售人员用工总量原则,以保费产能考核优胜劣汰原则
第三条 定义(一)本规定所称“销售人员”是指获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与企业签订用工协议(含劳务派遗协议或劳动协议)在企业授权范围内为企业各销售条线提供服务,并按企业销售人员薪酬考核措施的人员,人力资源系统岗位为渠道销售岗、互动专人、互动五级网点销售主管等
(二)本意见所称“保费产能”是指经营单位委托其维护或其自主开拓的保费收入总和
第四条销售序列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各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以及企业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销售岗序列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企业要关怀、爱惜、支持其依法合规展业
第二章 渠道销售岗配置考核规定 第七条 按照市企业统一规定,销售序列人员由各经营单位的经理(负责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推荐或招聘优秀业务骨干担任
第八条销售序列人员招录原则及规定(一)人员招录原则1
年龄在 20 ~ 45 周岁 之间,尤其优秀可合适放宽;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尤其优秀的可合适放宽;3
有对应的专业化销售人脉和技能,具有稳定的业务来源或服务合作单位的能力
(二)配置原则各机构按年度保费规模,每 300 万元可申请配置一名销售人员,(增长人均保费产能规定)保险销售经验低于 2 年的试用期为 3 个月(提议 6 个月),具有保险销售经验 2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 个月(提议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经考核由所在单位推荐(并附试用期期间的月度保费产能跟踪表),经企业综合测评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