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此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如下统称工贸企业)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风险较大作业是指工贸企业内的有限空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如下简称粉爆场所)、煤气区域和高温液态金属运送作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风险较大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重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企业对其所属分企业、子企业、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的规定
第六条 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汇报报安全监管部门立案
第七条 各工贸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工艺特点,对设备设施、作业区域等进行风险辨识,明确本企业与否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
第八条 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存在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对从事安全风险较大作业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风险较大作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
作业人员和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