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疑难有关知识点比较一、民法总论 1、宣布失踪与宣布死亡 宣布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神情,依法宣布下落不明满一定期旳限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一种制度
宣布死亡,又称推定死旳旳亡,是指自然人失踪抵达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布该自然人死 亡 , 以 便 结 束 以 其 生 前 住 所 地 为 中 心民 事 法 律 关 系制 度
旳旳两者区别:旳 首先,两者设置宗旨不同样
宣布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财产关系
宣布死亡,结束被宣布死亡人生前住所地为中心民事旳旳法律关系
另首先,宣布失踪不是宣布死亡前置程序
既符合宣布死亡,又符合宣布旳旳失踪,由申请人选择
旳 另首先,宣布失踪申请人没有次序限制,而宣布死亡申请人有次序性旳旳
所谓次序性,是指前一次序申请人没有申请,后次序人无权申请
如,配偶旳宣布失踪,父母宣布死亡,法院应当宣布失踪,不能宣布死亡
同一次序人旳有 申 请 宣 布 死 亡, 有 申 请 宣 布 失 踪, 宣 布 死 亡
旳旳 最终,法律后果不同样
宣布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次序性,并且财产代管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宣布死亡,终止被宣布死亡自旳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财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布死亡人与配偶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布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布旳旳被人民法院撤销,假如其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布之日起自旳行恢复;假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则不得认定夫妻旳关系自行恢复
注意:意外事件宣布死亡,其起算点是失踪日当日,而不是次日
旳 热点:被宣布死亡人再婚问题处理措施,假如在宣布判决前再婚,构旳旳成重婚;假如在宣布判决后再婚,被宣布死亡人不懂得死亡宣布,仍然构旳旳成 重 婚 , 被 宣 布 死 亡 人 懂 得 死 亡 宣 布, 不 视 为 重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