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精讲班第 8 讲讲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步”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步”,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一样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规定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按照“三同步”的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同意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成果负责
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规定,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与否可靠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同意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为了保证和检查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与否符合设计规定,有必要进行竣工验收,把好安全关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