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基本服务标准XX省卫生厅关于印发《XX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XX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豫卫基妇[2007]11号)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为加强我省基层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助产技术服务,提高产科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我们制定了《XX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XX省乡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七日XX省县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一、机构资质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标准㈠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专业学历,并经过助产专业岗前培训
医生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取得从事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科室设置㈠产科门诊
包括产科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宣教室和门诊手术室
㈡产科住院区(母婴同室病房)
第1页共10页㈢产房(分娩区)
㈣高危孕产妇监护室或抢救室
㈤高危新生儿监护病房
四、房屋标准㈠产科门诊1、门诊
应有独立的产科门诊2间以上(分设围产保健、产科等诊室,普通产科和高危产科门诊根据工作量确定是否分开),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不小于16m2,内有上下水设施,外有候诊区域及设施
诊室内如设两张及以上产科检查床,每张床之间需用屏障隔开,保持一定的操作空间
面积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用于开展围产保健相关健康教育活动
3、门诊手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