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市委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实施策划方案 一、补助对象 对依法备案的本市规模生猪养殖场,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年 10 月 31 日之间,从外埠购进能繁母猪予以补助。每场购置数量应不少于 50 头。 本方案所称能繁母猪是指 8 月龄以上或体重 120 千克以上,专门用于繁殖的母猪。 二、补助数量及标准 全市计划补助万头,市财政每头补助标准为 500 元,资金总额控制在 870 万元之内。鼓舞各区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出台叠加补贴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调入能繁母猪成本,提升补栏增养积极性。 同时,鼓舞各区出台仔猪调入扶持措施,支持企业从外埠调入仔猪,促进我市尽快恢复生猪生产。 三、补助程序 本项目实行“先引后补”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生猪养殖场向所在区农业农村委提出购置申请,提交《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附表 1)。同时提交畜禽养殖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审核查验。各区农业农村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在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能繁母猪购置后,区农业农村委需组织现场核实购入数量,同时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采购合同、发票等材料。 (三)文件上报。对通过审核查验的,各区于每月 10 日前按有关要求报送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购置数量,如能繁母猪数量超出万头,补贴时限以达到万头当日截止(以检疫合格证明时间为准),确保补助资金总额不超量。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部门共同上报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 1.资金拨付申请; 2.该批次能繁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3.该批次猪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证明; 4.购买能繁母猪的采购合同和发票; 5.能繁母猪购置补助项目资金汇总表(附表 3)。 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于 11 月 30 日前上报市农业农村委。 (三)资金拨付。收到申请后,由市农业农村委统一组织第三方审核,根据第三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将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各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农业农村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各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能繁母猪购置补助政策,是稳定生猪生产,保护生猪产能,促进生产恢复的关键举措。区农业农村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