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翻建私人住房及私人临时性房屋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是指在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覆盖的区域
建成区界线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区,是指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的私人住房建设,应坚持“从严控制、堵疏结合”的原则,并逐步取消规划区内私人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私人住房
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设的私人房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区内农业人口的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的商品住宅小区
城市居民取得住房的主要途径是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内的居民住房逐步向住宅小区集中
控制区内的农户新增住房可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按国家政策建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制度,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或廉租房补贴
建成区内尚未转为城市居民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可参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内危旧私人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人住房申请政府收购
对国有划拨或国有出让土地无法建设的,可交由县政府收回或收购,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按照规划统一建设安置小区,用于解决农户分户和征用集体土地搬迁农户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