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工银办发"20XX"816号关于印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防范业务处理风险,总行制定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3007、3065交易开立nra外汇账户时,“nra账户标志”应选择“1-nra账户”
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要求,总行将在18个月内(自20XX年8月1日起)实现在nra外汇账户账号前标注“nra”的系统改造工作
二、各行办理nra外汇账户相关业务时,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管理局报送nra外汇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1-信息的工作暂不开展,具体实施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三、各行应积极与我行境外分支机构内外联动,对于注册地在境外分支机构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应由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开户代理审核服务
境外分支机构可根据代理审核服务内容,适当收取相关费用
四、使用支付密码器办理nra外汇账户支付结算业务需对《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进行增加凭证编号等方面的式样调整,具体调整时间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此件发至二级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1页共15页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on-residentaccount,以下简称nra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2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XX]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XX]85号)和《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办发[20XX]112号)等相关制度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