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XX〕24号市政府各部门:《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XX年3月3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XX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包括:1、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调剂;2、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调剂;3、跨行政级次的资产调剂
(二)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1页共13页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六)先调剂后购置;(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配置范围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