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草 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八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进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二)具备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三)施工场地出口应当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工程,应当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四)具备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