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50 号〕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53 号公告〕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方法
〔粤民民〔2024〕286 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效劳类社会组织开展的假设干规定〉的通知
〔粤民民〔2024〕111号〕5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民民〔2024〕164 号〕
6.广东省社工委
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开展异地务工人员效劳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社委〔2024〕22 号〕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方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标准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以下规定:—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
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效劳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那〞么,不得加字号
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讨论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效劳组织一般称“×××效劳协会〕
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校友会登记范围为国家 211 工程名录内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