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主义理论在《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中的意涵与应用关键词 建构主义 教学改革 行政法学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科研训练对大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影响讨论-以公共管理类专业为例》(项目编号:19YB004);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改项目“OBE 理念下江西省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质量评价讨论”(项目编号:JXJG- 18-1-82)。作者简介:贺小娇,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讨论方向:公共治理。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4.07.255《行政法学》课程关注“公权力”的法律法律规范与“私权利”的保障,是培育现代公民权利意识和现代依法行政人才的重要课程,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法制素养、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与滥用并形塑一个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现代法治社会。一、建构主义及其在《行政法学》教学改革中的意涵(一)建构主义理论建构主义主要是由儿童认知进展理论演变而来的,其最早提出者是瑞士的一位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他的发生认识论在有关儿童认知进展学说中“构成了一个时代”。[1]皮亚杰奠定了建构主义理论的重要基础,他具体阐释了儿童是在不停地成长及其接触认知外部世界的过程中,十分自然的产生一种心理认识,紧接着会在不断建构、不断进展的具体进程中对于认识渐渐加深。换言之,人们的认知结构进行组建创立的过程主要应用同化、顺应两种手段,后期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往复过程中进行不间断地丰富、提高和进展。继皮亚杰之后,诸如维果茨基、奥苏贝尔、布鲁纳等诸多生理学家、教育学家又通过不同认识结构的性质与进行成长的要件、心理的变化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个体的主动制造性在建构认知结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对建构主义理论进行进展和完善,进而使之成为相对完整的知识理论体系,为它正式应用于教学过程提供了有力的前提条件。有学者指出,建构主义是学习理论中行为主义进展至认知主义后的深层次拓展,并将建构主义比方为一场发生在教育学中的革命。[2]“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者共同组成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学习注重通过“新的认识论”这一不同的视角出发对“客观主义认识论”深刻思考,学习是在对于信息活动不停地进行加工建构的基础上解释对客体的整体认识,客体则是根据自身的经验对于知识进行建构;以相同的起点、相同的背景并且通过相同的过程最后达成共同的目标作为对于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