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全部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全部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全部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别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全部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
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全部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全部权转移必需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特别的买卖合同,其缘由就在于买卖的标的物房屋是一种不动产
因此,有必要对房屋予以简要说明
严格从房地产法律关系讲,房屋属于不第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动产,它只能附着于土地之上,与土地具有不行分性,因此,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不仅仅是房屋,还应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而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或集体全部,房屋的全部权人对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而没有全部权,由此确定了在因买卖行为发生房屋全部权转移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应随着转移
但因现今房屋建设绝大多数为高层建筑,所以,房屋买卖一般不考虑土地使用权问题
关于房屋的概念,依据学理解释,房屋是指建筑于土地之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
在法律上,房屋一词不仅包括住宅或办公楼,而且还包括一切有四壁的建筑物,如饭店、剧院、体育馆、仓库、地下室等,而桥梁、纪念碑、公路、城墙等地上建筑虽称为建筑物,但不属于房屋
房屋应当定位于有确定空间供人居住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建筑物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2 条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