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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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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投资协议书 8 篇 精选投资协议书范文 8 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协议使用的状况越来越多,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根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吗?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投资协议书 8 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关怀。 投资协议书 篇 1 案情介绍 原告:王维和。 被告:云南东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陆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术进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 原告王维和的诉讼请求是: 1、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全部权的侵权行为; 3、两被告返还原告的 2294 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全部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被告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玉溪市维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 1 / 34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称维和公司〕于 1996 年 7 月 19 日登记成立,王维和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维和及玉溪市莲池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莲池公司〕,注册资金为 20xx 万元,王维和出资占 55%,莲池公司出资占 45%.1997年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维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共同投资成立云南维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东陆公司投资 3000 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 2400 万元,维和公司投资 2100 万元。同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东陆公司投资 3000 万元,技术开发公司投资2400 万元,王维和投资 2100 万元。 1997 年 8 月 20 日,东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 在春持 8 月 19 日维和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 7 月 25 日东陆公司、技术开发公司与王维和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维和公司”的《协议书》,以维和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请维和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1997 年 9 月 9 日,玉溪红塔审计中心玉溪市审计事务所出具了维和公司注册资本金为 7500 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1997 年 9 月 26 日,玉溪市工商局依据变更申请及 9 月 25日的维和公司《董事会决议〔1997〕1 号》、维和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维和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在春,注册资金为 7500 万元,股东变更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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