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6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担保法司法解释质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质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制定的
我下面为大家整理关于质押的部分,欢迎阅读参考: (一)动产质押 第八十四条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全部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全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商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依据其过错承当赔偿责第 2 页 共 6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任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第八十八条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第八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商定不明,或者商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第九十条 质物有隐藏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当赔偿责任
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第 3 页 共 6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伴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九十二条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