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管理办法(2025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的健康进展,满足客户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需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本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质押担保,以取得短期资金融通或叙做授信开立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应遵循“逐笔审核、比例控制、封闭运行、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属本行第五类贸易融资产品,纳入特定客户转授权范围,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为便于向客户推介,本行可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称为“押税钱”等,其实质定义和内部管理仍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办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二)在当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三)企业出口退税记录良好;(四)符合本行贸易融资及保函业务目标客户条件;(五)本行退税融资支持的经营活动项下的结算业务在本行叙做
第四条 作为质押担保的出口退税款项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退税货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不包括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二)已报关离境;(三)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四)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第五条 融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应退未退税款的70%
对于所在地区财政实力强、退税信用好,以及与本行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资信良好、综合贡献较大的客户可以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 90%
第六条 融资的期限应根据当地退税进度合理设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 本行对出口退税托管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分行应根据客户资信情况和退税账户监管难易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