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2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认定分析 2024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酬劳入罪,自此对劳动者劳动酬劳的爱惜突破了民事责任和行政惩处的范畴,纳入了刑法的规制。根据该条的条文说明,“劳动酬劳”被解释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自己的劳动而应得的酬劳”。[1](P154)依据劳动法的理解,劳动酬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商定向劳动者支付的货币酬劳。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酬劳行为到达构成犯罪的程度,用人单位应当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即使用人单位存在,大量案件并没有追究用人单位的刑事责任,而是对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本文拟结合刑事司法实践,探讨劳动关系的存在对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主体认定的影响,以期对法律完善有所裨益。 一、犯罪主体认定的司法实践 第 2 页 共 2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既然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中的“劳动酬劳”限定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之内,那么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对该罪的犯罪主体进行探讨则具有了合理性基础。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因此该罪的一般犯罪主体也应当为“用人单位”,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自然人犯罪更为常见。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为全文检索关键词,以“拒不支付劳动酬劳”为案由进行检索,收集到有效判决书 1076 份。①通过对这些判决书内容的分析,在劳动关系存在时,拒不支付劳动酬劳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用人单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在 1076 件案件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有 724 件,其中犯罪主体为用人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案件仅有 79 件,仅占全部案件的 7%。在这些单位犯罪的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单位通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②,法院依法判决单位犯罪,并对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员定罪量刑③。在有劳动关第 3 页 共 25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系的 645 件案件中,虽然判决书中也明确说明有用人单位,但作为被告人的不是用人单位,而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或实际经营人,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占全部案件的 60%,占自然人犯罪案件的 65%。在以上这些用人单位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