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51 号【发布日期】2008-05-14【生效日期】2008-05-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8〕5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对以往有关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和整合,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 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 ? 2.关于×× 案件的协查要求(已证实虚开) 3.关于×× 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受票方发起的有疑问协查) 4.关于×× 案件的协查要求(向开票方发起的协查) 5.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6. 协查处理单 ? 7. 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 ? 8. 增值税抵扣凭证调查结果清单 ? 9.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 10. 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案卷 ? 11. 协查延期申请 ? 12.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回复函 ? 13. 协查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 国家税务总局 ○○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下同)税收 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以下简称协查)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案发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将检查发现有疑问或者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及相关信息发送给涉案地稽查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受托方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事项和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处理、取 得相关证据并反馈协查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 协查工作遵循真实、合法、相关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完成。 第五条第五条 协查工作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开展,配合寄送纸质证据材料。除另有规定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