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相关文件,分别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如何征收增值税以及如何开具发票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便于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现就有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 号) 政策内容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 3%的征收率征收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