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建设与验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 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贵州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煤炭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根据贵州省露天煤矿开采工艺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项目
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指通过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升级,全面提升管理水平,改善工人劳动环境,实现减员增效
露天煤矿机械化改造,指钻爆、采装、运输、排土和卸煤等环节采用机械化装备,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开采工作面作业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升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露天煤矿智能化升级,指以安全、高效、环保、健康为目标,运用先进的测控、信息和通信技术,建设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在内的煤矿综合信息化管控平台,对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处理,实现智能感知、信息融合、数据挖掘和决策支持
第三条露天煤矿智能化机械化升级改造,需坚持技术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露天煤矿钻爆采装设备需根据煤矿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开采工艺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综合确定,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性能配套、设备几何关系与空间位置配套等要求
第五条运输设备应满足设备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根据地理特征、开采工艺、开采规模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主要包括:胶带运输机、破碎机、卡车或其他运输机械设备等,应满足以下对应要求
第六条排土和卸煤设备根据开采工艺、场地选择、采场距离和采场生产能力等确定
排土和卸煤系统应使用推土机、排土机或其他机械化设备,设备满足生产能力和性能配套要求
第七条露天煤矿智能化信息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需加强包括煤矿监控及自动化平台、煤矿信息管理平台、传输网络